惠州职介机构不得兼营劳务派遣 否则收回许可证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期:08-06-04] [作者:黄海林] [热度:]

少数企业自行委托外地单位到省外、市外招工,甚至由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向企业派遣员工。记者昨日(12日)获悉,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下发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只能专营的规定,凡是职业介绍机构兼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将依法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企业使用派遣员工,派遣方和用工方须同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

 

  现状:劳务派遣纠纷不断

 

  记者从惠州某大型人才服务机构了解到,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惠州企、事业劳务派遣业务需求增加明显,一些用人单位以前内部使用的司机、保洁、食堂等人员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无三险一金等劳动保障,也纷纷找到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转移派遣业务。不少派遣业务片面降低用工成本,对劳动者不交社保、不同工同酬、不劳动保护,带来了大量的劳务纠纷。

 

  “今年以来,惠州劳动监察部门已查处三起非法劳务派遣案,涉及人数400余人。”据惠州市劳动保障局监察支队长钟建邦昨日介绍,近期,惠州市少数企业自行委托外地单位到省外、市外招工,甚至采取由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机构和个人非法向企业派遣员工的用工形式,出现派遣员工不符合企业用工条件而引发纠纷的情况,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也影响社会稳定。

 

  规定:须经本地工商核准

 

  为规范企业招用工行为,惠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专门向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和市直各企业、职业介绍机构及劳务派遣机构,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招用工管理的通知》。

 

  通知要求,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和外市的劳务派遣机构(含在国家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机构)向惠州企业派遣员工的,必须在惠州设立分支机构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未经惠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经营劳务派遣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惠州市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据悉,广东省劳动保障厅此前曾紧急下发关于抓紧做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重点对原已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经营范围进行审核,凡原来准许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要在今年年审时取消此类经营项目。同时要严格执行职业中介机构只能专营的规定,凡是职业介绍机构兼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要依法收回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声音:实施“一刀切”不公平

 

  昨日下午,此前曾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惠州市富海人才市场和惠州市东江人才市场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目前他们并没有接到劳动部门关于职介机构不得兼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相关通知。惠州市富海人才市场副总经理欧阳秋明说,他个人认为,长久以来,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这个行业确应该规范管理,但对于具备一定资质且已到劳动管理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的职介机构来说,这个“一刀切”的通知规定不太公平。

 

  就劳务派遣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赖雨泉律师认为,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大大方便了用工单位,特别是在目前缺乏相应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一些用工单位很青睐这种用工形式。但是,长久以来,这个行业缺乏应有规范,存在很多问题。使用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也是具有法律责任的。当劳动者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在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均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上述两家单位主张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劳务派遣

 

  所谓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和用工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向用工单位输送劳动者的一种用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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