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质疑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该和谁签

[来源:中国财经报道] [日期:08-05-03] [作者:不详] [热度:]

  ·固定期限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刚才我们看到了张光明和朱洋的遭遇,他们对劳务派遣由不了解到抵触,那么劳务派遣有哪些环节?在劳务派遣过程中哪个环节容易出现问题呢?现在我们来看看这张图表。这是一张劳务派遣的流程图,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通常是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提供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给劳动者,劳务派遣公司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约定用工的岗位、待遇等。”那么求职者对劳务派遣的是否了解呢?有多少人愿意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签定合同呢?最近我们的记者在北京举办的一个招聘会上进行了现场随机调查,一起来看一看。

  应聘者1:“我还是喜欢和企业去直接签合同这种方式。”

  应聘者2:“我选择的话,就是直接签,直接跟雇佣方直接签合同。”

  应聘者3:“应该是跟企业签合同吧。”

  在记者发放的50份调查问卷中,九成的应聘者首选与企业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而只有一成的被调查者认可与劳务派遣签定劳务合同。而对于这些即将就业的毕业生来说,他们对于劳务派遣的了解程度又有多少呢?

  记者:“你了解劳务用工的派遣方式吗?”

  应聘者4:“不太了解。”

  应聘者5:“这个不知道。”

  在被调查者中,而有七成的应聘者表示对“劳务派遣”就业方式不了解,有三成的应聘者表示听说过。

  虽然说我们只是在北京的一个招聘会进行了随机调查,覆盖面不够大,但是从调查的数据分析也可以得出这样两点认识,一个是九成的应聘者首选与企业直接签署劳动合同,说明他们并不认同“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另外一个观点是七成的应聘者表示对“劳务派遣”就业方式不了解,说明“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对于他们来说还是个新鲜事物。四、劳务派遣——非正常繁荣

  传统的雇佣方式是雇佣、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佣、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用人单位、派遣员工三方关系。近十年来美国、日本等国家广泛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并立法进行规范。常凯,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他曾经在日本从事教学并进行劳动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国际上关于劳务派遣的话,它其实从70年代在许多国家就开始实行这样一种方式,但是将近30多年来,劳务派遣它仍然是一种用工的一种补充形式,它不可能大量用。而且在用工劳务派遣的具体岗位上,都有着严格限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曾在美国研究劳务派遣制度,他告诉记者,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只要支付工资,理论上,其他的包括社保、辞退赔偿等各项责任可以全部转嫁给劳务派遣公司。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谢增毅:“劳务派遣应该说在一个比较理性、比较诚信的环境,它对于三方各方都是有利的。那么对于雇员来讲,劳务派遣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就业方式,那么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它可以降低成本、控制风险。那么对于劳务派遣公司来讲,它通过提供一种规模化、专业化的服务,可以创造价值、获取利润。”

  随着改革开放,一些外企公司进入中国,他们开始使用劳务派遣这种形式解决企业用工问题。而后这种用工形式被广泛应用到各个行业。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劳动关系学会副会长常凯:“特别是2000年以来的话,在中国有了一个大幅度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几乎是没有任何规制的,《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没有一个就是中央级的一个部门对于劳务派遣做出过一些具体的规定,都是各地方做出的相关的规定,所以的话,在操作起来许多的不规范的这种东西。”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劳动与社会保障所副主任金英杰:“就是说出现了一些你叫变异也好,畸形也好,就是什么呢,就是出现一些,有些企业,就是把这个劳务派遣作为一个追逐低劳动力成本的一种用工形式。再有有些情况下,劳动者权益受损,很多情况下,由于劳务派遣公司的不规范,或者说资金不够,它没办法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说劳务派遣公司,他一直是按照《公司法》来设立的,有的劳务派遣可能连公司都不是。”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中,有整整十一条条款用以规范劳务派遣。但是劳务派遣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南方周末》发表了“众多企业以劳务派遣方式集体规避新劳动法”的文章,文章说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记者在南京采访时发现从去年年底开始派遣公司的业务明显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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