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质疑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该和谁签

[来源:中国财经报道] [日期:08-05-03] [作者:不详] [热度:]

  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丽华:“所谓畸形劳务派遣,就是这个劳动者本来已经在我这劳动很长时间了,工作很长时间了,但是我不跟他签劳动合同,我用你但是要求你跟另外的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我根据这个派遣合同,说你不让我在这工作了,我只能获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即使把上一家派遣单位算上,上一家可能是四年,那我只能得到四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认定这个人在这个单位连续工作12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与这个单位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只从表面的派遣合同来看,这个劳动者的权利就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佟律师告诉我们张光明这件事情和前几年发生在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的劳务用工事件差不多,他把这个劳务纠纷叫做“新版肯得基”的事件,当时事件中的主角徐延格的遭遇也与张光明非常相似。

  徐延格,1995年2月到北京肯德基有限公司配销中心工作。2004年5月31日,徐延格与一家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一年, 2005年10月,公司以“违反拣货操作规程”辞退了徐延格。被辞退后,他要求公司支付工作11年的经济补偿金。在一审中法院判决认定徐延格虽然在肯德基工作,但是没有与肯德基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但是最后北京肯德基公司与徐延格达成和解。公司承认他的11年工龄,徐延格拿到了他应有的补偿金。而这一事件在2006年成为劳资关系中的轰动事件。

  从刚才张光明身上发生的事我们可以看出,劳务派遣这种灵活的用工方式由于牵扯到派遣员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三方,这种三角关系滋生了很多劳动争议,主要是经济方面的争议,用人单位希望节约用人成本,于是就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这样用人单位就可以不断更换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于是劳动者的劳动年限的界定问题出现了,一旦出现了劳务纠纷,劳动者往往得不到他们希望得到的经济补偿。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一句很流行的语言出现了,就是“你被派遣了吗?”。这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在全国上下引起了不小轰动,一些企业为了降低自己的用工成本,纷纷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定劳务合同。派遣公司的介入使一些人身份从一个“合同工”变成了一个“派遣工”,这一身份的变化对劳动者来说可不是一件小事。二、向左走 向右走?

  朱洋是中国银行凉山分行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但是在2007年11月7日,银行召开了一次全行中层管理人员会议,所有中层都参加了,但是惟独没有通知他,这让他感觉非常奇怪。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就觉得潜意识里边感觉,就是我和他们的区别在于,就当时那个合同上面的问题,就是名称上的问题。”

  区别就在于自己代办员的身份。朱洋1995年考入中国银行凉山分行,从事代办员工作,也就是柜台员工,由于工作表现突出,担任综合管理部副主任。而这次没有通知他参加的会议却关系到他自身以及银行60多名代办员的共同命运。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告诉我们,要求我们签订自愿与中国银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协议,然后跟一个派遣公司签合同。”

  朱洋告诉记者当他听到这个消息的时候,脑子里一片空白。朱洋说自从他进入这家银行以来,从来没有为签合同的事情担心过,因为都是一年一签固定期限合同,最近签的一次是从2007年4月1号到2008年9月30号。

  中国银行凉山分行员工朱洋:“我觉得让人很难接受,当时那个会议室也是,所有下面的人听了以后,我也不知道他们在想什么,反正很安静,大家都不知道该说些什么了,觉得不应该降临在自己头上。”

  会议的结果就是银行方面提出三种办法让员工选择,第一种选择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然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不进行赔偿。第二个选择就是与银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又不愿意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按照工作年限给予补偿。第三种就是既不愿意签自愿与银行解除合同,同时又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银行将会单方面的解除合同,给予赔偿。朱洋当时并没有签字,他找到相关领导,希望领导是不是能照顾他们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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