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有新规

[来源:来自网络] [日期:08-04-25] [作者:李志强 王曙光] [热度:]

劳务派遣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它从职业介绍活动衍生出来,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对劳动派遣作出较为完备的规范,劳动法对劳务派遣根本就没有涉及,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护,存在较为突出的“同工不同酬”、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职工难以参加工会组织和参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没有保障等问题,最突出地显示了劳资关系发展的不平衡,加重了劳动力市场上弱势就业人群的弱势地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五十七条至六十七条,用整整10个条文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专门的规定。针对劳务派遣公司,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按时依法向劳动者发放劳动报酬,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针对用工单位,规定了其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包括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培训,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等。

针对被派遣劳动者,规定了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公司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些创新性的规定,使劳务派遣有法可依,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和其他劳动者同样的权利。(本文为淄博日报刊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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